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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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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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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有权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的措施。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一般关在看守所,这时就失去了人身自由。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怎么处理?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个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怎么处理

  非正常死亡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相关人员涉嫌犯罪,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超期羁押申请侦查监督可以吗

  可以申请,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根据中国宪法,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正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

  (2)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

  (3)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主要是结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工作进行,如发现有上述违反法律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的话,排除被刑讯逼供、殴打致死,嫌疑人的家属可以要求国家赔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被逼供、殴打等原因致死的话,涉案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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