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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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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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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判例

四川崇州一恶势力团伙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被判赔偿原告5950元

9月3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案,祝某等12名被告人各自因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被分别判处五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被告人罗某还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5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祝某在担任崇州市羊马镇一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在该村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与开发商签订承揽合同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实施盗采砂石等非法活动,纠集被告人罗某、陈某,形成以其为首的犯罪集团。该团伙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在征地拆迁和承揽工程过程中,对不配合拆迁工作以及阻止其违法的群众进行恐吓、报复,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4年,被告人祝某指使陈某偷盗该村砂石,陈某在实施过程中两次受到村治保主任的阻止,引起祝某的不满。当年4月1日下午6时许,祝某将村治保主任出门散步的消息告诉陈某,陈某随即带领另外4名被告人在羊马镇一大道上,持木棒殴打该治保主任,致其头部、右手等部位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在上述期间,该团伙相关人员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共5起,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毁坏财物价值3万余元。

崇州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有预谋地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恐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其中祝某系首要分子,罗某、陈某系主犯。因此,崇州法院综合考虑祝某等12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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