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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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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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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量刑

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当事人涉及刑事案件后,一般都会委托律师为自己做罪轻辩护,让律师为自己争取到法院的从轻判决。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受当事人的委托,了解案情之后,如果当事人符合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的,律师将为其进行罪轻辩护。以下是律师采用的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刑事责任能力辩护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以刑事责任能力为由进行辩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刑事责任年龄。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因精神原因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同分以下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恶性辩护

  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方面既是犯罪成立的要素,也是裁判者量刑时要考虑的因素,对于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可能是非常关键的原因。

  这样的辩护方法常用于以下情形: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常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此种辩护方法在轻罪中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教唆犯罪。

  过失犯罪辩护

  1、《刑法》中对于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对过失犯罪的处罚要显着轻于对故意犯罪的处罚。以过失犯罪的理由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时主观状态的分析,在主张是过失犯罪而不是公诉方指控的故意犯罪时,辩护律师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过失的证明责任,其证明标准要达到使他人合理地相信被告人确实是基于过失犯罪。

  2、有些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而不可能是故意犯罪,如交通肇事罪,这一类犯罪一般是结果犯罪,要求有严重的后果。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对犯罪的结果进行评估,并说服裁判者相信犯罪结果并不如公诉人认为的那么严重,以期待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单位犯罪辩护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和一般的司法操作惯例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从轻处罚,特别是没有死刑。因此,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需要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来看看能够提出单位犯罪的主张。

  罪名辩护

  罪名辩护,是指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律师辩护认为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不是公诉方指控的刑罚较重的罪名,而是一个刑罚相对较轻的罪名,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判决。

  虽然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误,但公诉方起诉罪名不当的情形常常出现,如将非法拘禁行为以绑架罪提起公诉。律师进行罪名辩护,要非常清楚公诉方指控的罪名和律师认为的罪名两罪之间犯罪构成的不同,特别是要清晰地论述两罪侵犯的客体之间的区别。

  因果关系辩护

  有些犯罪,其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的结果,这样的案件就要求辩护律师周密分析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有案外其他时间的介入,这些介入的因素是否可能干扰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确定的因果联系。

  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在为同案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某一个被告人辩护时,辩护律师应该考虑自己所为之辩护的被告人在被指控犯罪中的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寻找是否有可能将被告人作从犯或者受胁迫犯罪的辩护机会。即便是主犯,也可考虑其作用是否低于本案其他被告人,是否可在其他被告人定刑之下判刑。

  受害人过错辩护

  在一些暴力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形,有时受害人的过错甚至是案件爆发的直接诱因。辩护律师有理有据地阐述这样的事实,以争取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判决结果。但这样的辩护一定要就事论事,掌握分寸,不能夸大受害人的过错,特别是不要攻击已经死亡的受害人的个人品性,否则可能招致法庭的反感,结果适得其反。

  认真悔罪态度辩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一般性质犯罪(即不是重罪)的处罚会酌情考虑被告人事后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方法。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被告人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律师可考虑与法院(或检察院)、受害人协调,寻找是否有可能通过支付一定的款项来降低刑期。

  二、无罪辩护下可以进行罪轻辩护吗

  在进行法律诉讼中,一般当事人都会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一般情况下大家都想被无罪释放,所以要求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当事人要求做无罪辩护时,辩护律师不应该做罪轻辩护。当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意见出现冲突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沟通,而不是擅自进行罪轻辩护。如果双方确实无法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律师就应该退出辩护,或者当事人解除与辩护律师的委托辩护关系,从新找一位刑事辩护律师。

  尽管律师拥有独立辩护权,但辩护律师不是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不是想怎么辩护就可以怎么辩护的。辩护律师受到当事人的委托,就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若当事人认定自己无罪,律师绝对不应该做有罪的罪轻辩护,这绝对不是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应有内涵。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无异于充当了第二公诉人,已经擅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事实的审判,这与辩护人的职责是背道而驰的。

  以上就是关于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内容介绍通过这几个比较常见的辩护方法可以知道,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但刑事辩护需要对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有着非常专业的了解。因此,建议当事人最好委托找专业的律师。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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