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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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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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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故意伤害罪作无罪辩护有哪些技巧

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非法作出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诉讼中,如果代理律师替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那么,故意伤害罪作无罪辩护有哪些技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如何规定?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故意伤害罪作无罪辩护有哪些技巧

  如果是辩护人辩护无罪,那没什么后果,如果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无罪,一旦法院判其有罪,那么会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量刑。

  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坦白从宽原则,自首,坦白都可能作为法定量刑从轻的理由(是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定),而做无罪辩护,意味着将可能失去这些条件,一旦认定有罪,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如何规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以上就是关于故意伤害罪作无罪辩护有哪些技巧,以及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问题解答。从上文可知,在庭审中,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属于不认罪或翻供的行为,法官会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一旦有罪,即使有自首、坦白情节,法官也不会从轻处罚了。因此,作无罪辩护是有风险的,建议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的,应诚实认罪,或许还能争取轻判。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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