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996212410

律师介绍

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手机号码:15996212410

邮箱地址:15651725913@163.com

执业证号:1320120150898124

执业律所: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国际商务中心5层

取保候审

检察院取保候审规定有什么 

在我国刑罚制度当中有一项取保候审的规定。但是在一些案件当中是由检察院进行负责的,检察院也可以进行取保候审,那么检察院取保候审规定有什么呢?下面就让本律师为大家带来检察院取保候审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检察院取保候审规定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一)与本案无牵连;   

  2.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   

  1.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的特点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9  汪世龙律师,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专为故意伤害罪辩护,南京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为您提供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