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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汪世龙律师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律协合规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协合规业务审查委员会委员河海大学MBA个人简介2011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至今将近10年。专注于刑事辩护、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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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世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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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移送检察院换押证应交给哪个单位

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变更的,在移送案件时就需要有换押证,比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也是需要用到换押证的。那么,移送检察院换押证应交给哪个单位?换押和通知范围是如何规定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大家阅读。

一、移送检察院换押证应交给哪个单位

  移送检察院换押证是给检察院的;换押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文书。仅限于司法机关使用。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换押和通知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换押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移送检察院换押证应交给哪个单位的内容介绍,根据上文可知,移送检察院抵押证应交给检察院。抵押证是由司法机关开具的,在移交案件时只有手续办理完全才能实施移送手续,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进行办理。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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